服务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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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国家网信办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21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给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定义、准入资格、责任义务和处罚措施等。
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申报安全评估
《征求意见稿》中首先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持支持和鼓励态度: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在准入资格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标注时,提供者应当制定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正确性。
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提供者应当指导用户科学认识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
提供者需要提供可以影响用户信任、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等。
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在责任和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尤为强调对个人数据和信息的保护。
其提到,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
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必须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规定者给出处罚措施。
其中提到,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共有三种处罚措施:其一,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其二,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记者 熊颖琪)